- · 《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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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死亡后,其遗体可由医疗机构随意处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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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患者死亡后,其遗体可由医疗机构随意处置吗? 律师同志: 某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眼科的一位博士刚刚做完一例手术,正在为第二天的手术做准备。他突然发现储存在冰箱里的角膜因为
患者死亡后,其遗体可由医疗机构随意处置吗?
律师同志:
某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眼科的一位博士刚刚做完一例手术,正在为第二天的手术做准备。他突然发现储存在冰箱里的角膜因为保存时间过长已经坏死,而明天的手术必须使用该角膜。他的心一下子悬了起来,他十分清楚,如果没有角膜做手术,明天要做手术的患者的眼球很快就会腐烂,无法重见光明。情急之下,他想到了存放在医院太平间死亡患者的尸体,可从刚刚死亡的患者的尸体上获得角膜。于是,他进入太平间找到了一具新鲜的、年龄也比较合适的女尸,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和镊子取出了死者的眼球,换上了用高级塑料制成的假眼。在第二天的手术中,他把从太平间女尸上采集到的角膜移植给了病人。几天以后,他在另一次手术中又使用了另一只从太平间女尸那里获得的角膜。
被摘取了角膜的死亡患者的家属在给死者进行美容时,发现死者的眼睛受到损害,于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调查,确认是这位医生所为之后,公安机关对他采取了措施,立案进行侦查。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这位博士移植角膜并没有牟取任何私利,只是为了救治其他患者。一些全国著名的眼科专家联名为他求情,希望对他出于治病救人的目的而摘取死亡患者的角膜的特殊情况予以考虑。但死者家属表示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医院赔偿50万元。医院则对外宣称,这件事是错误的,违反了国家的法律,但这是医生的个人行为,不应由医院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自然人在生命存续期间是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支配、处分自己的身体。患者死亡后,其生命已不复存在,尸体不能再作为民事权利的主体。但是尸体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可以为人所控制和支配,而且尸体可以用来进行研究,尸体的器官可以用来移植,所以尸体具有民法上物的性质,可以作为权利客体存在。对尸体的处理,如果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按遗嘱进行处理,例如,患者把尸体捐献给医疗机构做标本。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尸体则由其近亲属处理,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死者亲属对尸体享有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有限的权利,死者的亲属不能像对待其他物品那样随意地出租、转让尸体,死者的亲属没有利用尸体进行收益的权利。因此,死者亲属对尸体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有限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得违反社会一般伦理道德。
对尸体的享有的权利包含对尸体、尸体中的器官的处分权,医院应尊重死者家属对尸体的处分权,对因医学需要必须进行尸体解剖的,应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处理。在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不按法律及规范的要求办事,就会侵犯患者及其家属对尸体的处分权。在本案中,死者的家属对死者的尸体享有处分权,这种处分权及于尸体的全部,包括尸体上的角膜。这位医学博士不经死者家属的同意,擅自摘取死者角膜的行为侵犯了死者家属对尸体的处分权,应当承担责任。
文章来源:《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 网址: http://www.lcyxyjysj.cn/qikandaodu/2020/0729/428.html